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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振华二审仍判5年,满足程序正义为何还有太多意难平
猥亵儿童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: (一)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; (二)聚众猥亵儿童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,情节恶劣的; (三)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 (四)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。
宋代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“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” 《元史.刑法志》:“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,虽和同强,女不坐。凡称幼女,止十岁以下。” 《大明律》:“强奸者,绞”,“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虽和,同强论。” 《大清律例》:“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,照光棍例,斩决。”
我做错了什么吗?